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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养犬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8-03-06     浏览数:     分享到:

 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饲养宠物同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非但不能因为饲养宠物给自己带来愉悦,更甚者可能带来的是邻里不和,自己也是烦恼不断。
  法律、法规对小区居民养犬有何强制性规定呢?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本市二环路以内区域及二环路以外的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开发区、居民住宅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第五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审验制度。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六条规定: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登记,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而如何界定烈性犬、大型犬呢?通过查询,律师得知其界定标准,即:大型犬的种类:金毛、苏牧、拉布拉多、哈士奇、大白熊、圣伯纳等;烈性犬的种类:藏獒等。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居民住宅区属于《条例》规定的重点限制养犬区,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经在当地派出所指定地点登记并交纳限养费后方可饲养小型观赏犬,同时《条例》对养犬应当具备的条件、登记程序及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以及致人伤害及处罚措施(严重者可以没收其犬、吊销限养许可证)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非法养犬不仅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因饲养动物致人伤害、造成噪音污染的,饲养者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甚者带来了邻里不和。希望广大的犬类饲养者能够依法养犬,为社区创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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