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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维权事件之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9-04-16     浏览数:     分享到:

 女研究生在西安某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花66万买奔驰汽车还未出4S店时,发动机竟出现了漏油现象。半个月跟4S店交涉三次,仍无结果一事,再次让我们感受到了依法治国的任重道远。

听着她无奈的哭诉,每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公民不禁要问:当守法者在无助哭诉的时候,当奸商们在欺诈诚信的时候,当监管部门在装聋作哑的时候,我们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朋友在问:购买的车已经完成交易了,还能解除这个合同吗?损失由谁赔偿?这个4S应该受到哪些处罚?等等!好了,下面,小编综合大家的情况,就围绕这13个方面的问题,逐一进行解答。

问题之一:女研究生办完购车手续以后,是否已经完成交易了?这辆问题奔驰车的主人现在是谁?

根据《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当女研究生签订各种手续后接到车钥匙时,这辆车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女研究生的身上。但由于该车质量不达标,女研究生未开出4S店的大门就发现问题返回与店方交涉。

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买卖合同当场解除,这辆车的所有权在短暂转移到女研究生身上后,又迅速转移给4店。所以,这辆奔驰车的所有权人仍然是4S店。

 

          问题之二:如果这辆问题奔驰车出现毁损、灭失,风险应由谁来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148条也明确规定:“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即4S店承担。

 

问题之三:女研究生买了车,办完手续后,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5条也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20条也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24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因此,女研究生是有权要求退货的。

 

问题之四:除了要求退货,女研究生是否有权赔偿?

是的!这主要看4S店在销售此车时,是否知道此车有质量问题。如果不知道此车有质量问题,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之规定,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情况,要求适当数量的赔偿。

如果4S店在销售此车时,明明知道此车有质量问题,仍然销售,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问题五:4S店是否要无条件接收这台已经销售的问题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4S店必须无条件接收这台问题车。


问题六:4S店额外收取女研究生12575元的金融服务费且不开发票,是什么行为?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0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据女研究生反映,她在贷款买车时,4S店还收取了她12575元的金融服务费,并未告知缘由,也未提供相关服务。

刘女士强调说,当时她还质疑过为何这笔收费不能刷卡也不能开发票,只能微信转账。一是涉嫌构成欺诈,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二是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该单位可能存在擅自设立账外账、逃税漏等情况,应由税务机关进行查处。


问题七:女研究生本应可以一次性支付全款的方式购车,但在工作人员的诈骗之下通过贷款方式来分期支付。现在购车合同解除了,但这个贷款还必须按期偿还。那么,这个损失由谁来承担?

因为购车的贷款是以女研究生本人的名义来办理的,银行是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银行是不能背这个锅的,在女研究生与银行的贷款协议解除之前,她必须每月按时偿还这笔款项以及相关的利息等费用。

女研究生承担了这笔费用以后,是不是就应该吃哑巴亏呢?——不会的!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此笔费用应该由4S店来承担。也就是说,女研究生承担这笔费用后,应当向4S店追偿——他们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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