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对“黑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如何认定对“黑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 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 付海涛律师 【黑白合同专题】
【黑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此条款是“黑白合同”中结算工程价款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如何认定对“黑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呢?【黑白合同专题】
【黑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然而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达成一致,合同标的、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约定等一般不会变更,但是由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平等的地位,作为强势一方的建设单位往往针对质量、价款及履行期限(即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价款)进行变更。更重要的是这三方面决定着工程结算,影响着施合同当事人,特别是施工单位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从而产生了黑白合同的问题。【黑白合同专题】
【黑白合同】因此,在建设施工合同中,针对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价款等条款的变更即认定为“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也就是对黑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减少工程价款等。【黑白合同专题】
相关法律规定:
【黑白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黑白合同专题】
【黑白合同】23.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黑白合同专题】
【黑白合同】建设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黑白合同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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